
廣東海事局設置20個內設機構和5個機關處室辦事機構,設立廣州、東莞、珠海、惠州、河源、汕尾、江門、陽江、中山、佛山、肇慶、雲浮、清遠、韶關、梅州、茂名、潮州、揭陽等18個分支海事局,設立廣州黃埔、東莞太平、珠海九州港等81個海事處及126個辦事處;另受交通運輸部委托,管理深圳海事局、汕頭海事局、湛江海事局。全局共有各類工作船艇360多艘,執法車120多輛,海事直升飛機2架,在編幹部職工7500多人。管轄海域麵積42萬平方公裏,海岸線4114公裏,通航河流1006條,通航裏程1.2萬公裏。轄區共有水運口岸124個,港口泊位3000多個,年港口貨物吞吐量逾19億噸,集裝箱4920萬標箱,運輸旅客2700多萬人次,渡運群眾8000萬人次。
廣東海事局作為廣東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的執法機關,在交通運輸部和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,秉承“航運更安全,運輸更便利,海洋更清潔”的宗旨,認真履行職責,完善基礎設施建設,加強隊伍建設,提高監管水平,嚴格執法,秉公執法。為維護國家權益,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汙染,促進社會經濟和水運事業的發展作出應有貢獻。
主要職責
(一)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、航海保障、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、環境保護、海洋管理等方麵的法律、法規和規章,實施有關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,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,製定實施細則,並監督執行。
(二)管理或負責規定區域內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記,以及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核簽發工作;負責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審理外國籍船舶(包括港澳地區船舶)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,並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;負責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。
(三)按照授權,負責船舶檢驗機構、引航機構、船員服務機構、海員外派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;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汙染監督管理工作,以及船舶所有人、經營人實施有關法律、法規、國際公約的指導和管理工作。
(四)按照授權,負責船員、引航員、磁羅經校正人員和海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資格的注冊、培訓、考試和發證管理、船員服務簿和海員出入境證件發放及管理、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其考試發證工作。
(五)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、船舶重大汙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、指揮和協調工作;負責組織、指導或具體實施轄區船舶防台、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、汙染事故、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。
(六)管理、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“船旗國”“港口國”和“沿岸國”管理、船舶安全檢查、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、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、強製引航監督、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、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、靠泊安全監督、防治船舶汙染水域監督等工作。
(七)管理、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“沿岸國”管理、海區(或水域)巡邏、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、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、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、港區岸線使用審核、航行警(通)告發布等工作。
(八)負責船舶港務費、港口建設費、船舶油汙損害賠償基金等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。
(九)按照授權,負責監督管理或指導規定區域內的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工作;負責南海轄區海上巡航執法和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;負責轄區海事公安工作。
(十)負責管理、指導本局機關和所屬分支機構的海事業務、法製、規劃計劃、基本建設、財務會計、固定資產、規費征收、幹部人事、勞動工資、技術裝備、科技教育、政務信息、黨群、審計、紀檢監察、精神文明建設、宣傳等工作。
(十一)承辦交通運輸部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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